中科院制度

《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科发前字〔2016〕96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2016年8月16日

 

  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院重点实验室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重点实验室是中国科学院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特色优势学科领域、突破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的重要基础平台,是组织高水平科研活动、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建设高水平科研仪器装备的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简称前沿局)是院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院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与政策,宏观指导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 编制和组织实施院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 负责受理院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调整、实验室更名与撤销,组织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4. 组织院重点实验室承担院内外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等。

  第四条 院重点实验室所在的研究院所为其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政策加强院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解决院重点实验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院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协调发展;

  2. 向院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和配套条件保障;

  3. 聘任院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和学术委员会,指导和支持实验室引进和培养学术带头人,支持院重点实验室科研团队建设和研究生培养;

  4. 对院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院重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

  5. 院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变更,由依托单位提请院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并上报院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设

  第五条 新建院重点实验室应是所在单位中独立建制的研究单元,并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与要求:

  1. 学科方向明确且比较集中,应是依托单位重大突破或重点培育的学科方向,与院内其他已建的各类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不应重叠;

  2. 拥有优秀的科研团队和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科研人员不应与其他重点实验室的人员重叠;

  3. 具有很好的科研基础,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前列地位;

  4. 具有集中的科研用房、良好的科研条件和仪器设备;

  5. 具有比较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

  第六条 对于符合院重点实验室的规划与布局、满足院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与要求,并已按院重点实验室模式运行的研究单元,依托单位可根据我院新建院重点实验室工作安排,向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院主管部门按照院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和布局,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初步遴选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通过评审拟新建的院重点实验室,经主管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进入建设期。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由依托单位负责,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与经费保障。院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组织专家验收。通过验收的院重点实验室正式纳入院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

 

  第四章 运行

  第十条 院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院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发展规划、运行管理制度与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条件建设等。

  第十一条 院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遴选聘任,报院主管部门备案。院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该实验室的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年龄不超过60岁。

  院重点实验室主任聘期为5年,可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院重点实验室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学术活动计划,促进实验室的发展。

  第十三条 院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9人,其中依托单位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委员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遴选和聘任,任期5年,可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应更换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外单位专家担任,候选人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包括全程参加视频会议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一个任期内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依托单位应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室务会议、学术交流、保密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客座人员管理、开放课题管理和年报编报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第十七条 院重点实验室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院重点实验室应保持人员规模和结构合理,并促进人员有序流动。

  第十八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尤其注重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院重点实验室的内部考核,应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有利于高水平技术支撑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和申报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第二十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建设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院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资料共享。

  第二十一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也应面向企业等社会单位开放,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学传播工作。在院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院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或推荐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院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院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与存在问题,促进院重点实验室的健康发展。年度考核结果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院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院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综合评估,评估周期为5年。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占全部参评院重点实验室的15%、B类占60%、C类占15%、D类占10%。对A类、B类院重点实验室分档给予择优经费支持;对C类、D类院重点实验室不给予择优经费支持;对于D类院重点实验室予以整改。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择优经费

  第二十六条 院设立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重点支持评估成绩为A类、B类的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主要用于院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开放合作交流、人才培养,也可用于支持科研工作、小型仪器设备添置以及院重点实验室发展必需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择优支持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财务规定。依托单位对每个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实行年度独立核算,加强管理与监督,促进预算执行,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也不能以此替代本单位应支持院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对预算执行较差的院重点实验室,院将核减下一年度经费。

  第二十八条 院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应占择优支持经费总量的10%以上,鼓励相关研究单位、高校、企业等自带课题或与院重点实验室共同出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需要外拨开放课题经费的,须签订委托任务书,明确支出项目;客座人员需报送年度经费支出情况,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盖章。严禁从开放课题承担单位再次转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院重点实验室中文名称规范:中国科学院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名称);英文名称规范:CAS Key Laboratory of XX,依托单位英文名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前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科发计字〔89〕0640号)、《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办法》(科发计字〔1999〕0492号)及《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科发计字〔2002〕106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院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重点实验室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成绩与经验、发现问题,为实验室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促进实验室发展。

  第三条 院重点实验室评估的原则为“依靠专家、客观公正、定性评估”。

 

  第二章 评估周期与评估内容

  第四条 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分领域开展,每个实验室的评估周期为5年。院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院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对于已经成立满2年的院重点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成立不满2年的自愿参加评估。

  第六条 院重点实验室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研究工作和成果水平,突出考察院重点实验室的定位目标与研究方向;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在国际上的学术影响、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的贡献。

  2. 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突出考察院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及在实验室发展中的作用;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青年骨干人才和研究生的培养。

  3. 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突出考察开放课题设置及成效;科学传播;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运行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依托单位支持。

 

  第三章 评估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院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评估计划、聘请专家、组织实施评估,并负责及时公布和反馈评估结果。依托单位为院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分为自评估、会议评估、现场评估3个阶段。会议评估排序在前20%与后20%实验室应参加现场评估。

  第九条 院重点实验室自评估由依托单位组织实施,审查实验室5年工作和评估准备情况。

  第十条 会议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会议评估专家组听取院重点实验室主任5年工作总结报告,各评估专家分别提出评估意见并打分。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专家一般从会议评估专家中选取。现场评估专家组听取院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汇报、考察运行管理等情况,经讨论形成现场评估意见,各评估专家分别提出评估意见并打分。

 

  第四章 评估结果与处理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占全部参评实验室的15%、B类占60%、C类占15%、D类占10%。

  第十三条 对A类、B类实验室分档给予择优支持经费。对评估成绩优异的实验室,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对C类、D类实验室不给予择优支持经费。对于D类实验室予以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两年。原则上,现场评议中排序末位的实验室为未通过,撤销其院重点实验室资格。连续两次评为D类的实验室视为未通过,撤销其院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成立时间不满5年的实验室,不因评估排序而撤销院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由院主管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院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评估。

  第十八条 院重点实验室在评估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十九条 评估专家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建立专家信誉制度。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泄露评估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评估专家,不再聘任。对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实验室,视情况列为整改类或未通过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试行)(前字〔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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