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加强学术交流,培养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
第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实行研究所、研究室(中心)和合作导师分级管理。人事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日常管理,执行博士后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室(中心)负责博士后的进站评审、学术考核、在站管理和出站评审等工作,并督促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执行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博士后日常的工作、科研和思想状况;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完成各项考核和研究所安排的任务;与博士后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二条 博士后招收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为鼓励人才流动和学科
交叉,我所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进入原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室(中
心)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均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三条 申请博士后,应按研究所博士后进站有关程序要求,由研究室(中
心)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后,由研究室(中心)会同合作导师组织答辩,
以投票方式确定拟招收人选,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所领导审批。
第四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由所务会确定每年招收计划和进站基本条件,研究室(中心)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分多次招收,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其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参照项目聘用职工执行。
第七条 博士后可做两站。每一站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每站可适当延长1-2年。若因工作出色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研究室(中心)、人事处同意,报研究所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报告,进站1个月内与研究所和所在部门、合作导师三方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须进行年度考核,与研究所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博士后所属研究室(中心)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归档。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经批准可以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出国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与所在研究室(中心)同意,报人事处审核,经所领导批准后,按出国人员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退站处理:
1、年度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出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因博士后本人原因退站的,博士后应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办理离所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我所,不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四章 博士后的出站
第十二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研究室(中心)同意,报人事处审核。博士后出站由研究室(中心)组织期满出站评审等工作。考核专家组成员由不少于7人教授(或相当学术专业职务人员)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1人。参加考核报告会的专家组成员由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提名,经人事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本所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本所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章 博士后留所
第十四条 统招博士后出站后实行自主择业。
第十五条 有留所意愿的博士后,须由部门提出留所申请,符合大气所副高级职称岗位招聘条件,参加研究所统一组织的副高级岗位招聘答辩,通过者获得留所工作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进出站期间的各类评审及相关费用由合作导师项目支付。联合培养、定向委培或在职博士后应向研究所支付每人每年1.5万元的培养和管理费。
第十七条 统招博士后正常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由研究所、部门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标准参照项目聘用人员执行;延长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统招博士后享受住房补贴(含国家规定住房补贴部分)。
第七章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十九条 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落我所暂住集体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全国博管会或北京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若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由人事处开具介绍信,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博士后出站离所后,不再享受我所职工子女的待遇。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中科院对博士后的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博士后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