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12号 2006年1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在党和国家的关心和重视下,二十多年来,我国博士后制度不断创新发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培养和使用年轻优秀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制度。为了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当前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鉴于2006年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已按原标准拨付各设站单位,国家将根据新的标准向设站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对已于2006年9月30日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补发。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开支结构,由原来的科研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福利费用调整为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科研工作补助经费纳入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范围。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五、要严格执行日常经费标准,切实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立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与国家投入相匹配、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博士后工作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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