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及相关科研人员:
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工作现已开始。为充分做好我所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工作,指导大家积极正确申请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月10日前:计划申请优青、杰青、重点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仪器研制项目申请人,将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发邮件告知科技处,重点基金项目需将拟报领域名称告知。
3月10日:受理申请书形式审查的截止时间。请以前没有基金申请经验的年轻科研人员尽量提前系统提交申请书交审核,以便有足够时间修改申请书。
3月15日前:各类型项目提交正式申请书。
(所有项目均为无纸化申请,在系统内提交即可)。
二、2023年新政策
1.不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作为参与人的限项申请规定调整:不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人员,作为申请人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政策没有变化);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正在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为2项(从2023年开始执行,2023年之前参与的不计入)
晋升为高级职称后,原来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原来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不计入。
2.加强优青、杰青项目与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的统筹衔接: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只能承担一项,不能逆层次申请;
在同层次以及上一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任何一类支持期内和支持期结束后,不得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在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任何一类支持期内和支持期结束后,不得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3. 参与者个人简历需重新制作
填写主要参与者时不再列入学生,只需将参与项目的学生人数填入总人数统计表中。
申请人提前邀请主要参与者在线填写个人简历(未上传个人简历的无法提交项目申请);主要参与者在线填写相关信息;信息系统自动生成PDF版个人简历文件(特别提醒:需2023年重新制作,切勿使用2022年生成的版本);个人简历中的代表性论文,应上传全文PDF;代表性专著应上传封面、摘要、目录、版权页等的PDF扫描件;个人简历中的工作单位信息,请务必准确填写(包括单位处于“境内”“境外”,单位名称是否完整准确)。
4.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联合限项规定
对以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① 重点研发计划(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
② 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
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
特别提醒:重大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类)之外的其他基金项目类型,不受此政策影响!
5. 多数项目申请的研究期限由系统自动生成
非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以下项目:面上、青年、重点、重大、优青、杰青、创新研究群体、基础科学中心和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的研究期限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需要着重注意的申请政策
1.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其中: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国际(地区)交流项目除外;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
2.2021年和2022年连续申请面上项目未获得资助的申请人,2023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
3.上年度获得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项目),本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同类型项目。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的项目总数合计限为2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直接费用大于200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仅限申请人和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原创探索计划项目(资助计划超过1年)以及专项项目(特殊说明的除外,科技活动类项目除外)。
具有高级职称:2019年及之前参与的上述类型项目不计入限项。
不具有高级职称: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1项,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正在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为2项(2023年之前参与的不计入)。
2023年结题项目不计入限项。
5.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的项目类型:
创新研究群体、直接费用小于或等于200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中的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资助期限1年及以下的其他项目类型,以及项目指南中特别说明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项目等。
6.原创探索计划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获得资助后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1年期及以下的项目除外)。
7.优青和杰青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总数范围;正式接收申请后,计入限项范围。
8.2023年度面上项目直接费用平均资助强度与2022年基本持平。2022年度面上项目直接费用地球科学部资助强度为54.48万元/项。
9.2023年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继续实行经费包干制,资助经费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每项资助经费为30万元(资助期限为1年的,经费为10万元;资助期限为2年的,经费为20万元)。在站博士后获资助后,不得变更依托单位。
10.2023年度重点基金项目直接费用平均资助强度约为300万元/项。
11.2023年与我所研究方向相关的联合基金包括气象联合与基金(特别提醒:预计2023年资助项数较往年翻倍)、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环境与生态领域,第3-5页)、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请相关科研人员关注。
四、申请书撰写要求
1.2023年,所有项目继续实行无纸化申请,申请人只需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经科技处在基金系统确认即可。
2.没有基金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将姓名、常用邮箱、身份证号、所属部门等信息发给科技处申请开户。特别要求: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项目,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否则基金委将按不端行为处理。
3.申请书撰写时,请登陆系统下载“填报说明撰写提纲”,并严格按照要求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应附件。不得删除或改动“正文模板”中的蓝色文字。所有申请过程中涉及到的提纲及模板,请以2023年1月16日后从系统下载的模板为准。填报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委制作的操作指南——“如何填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并按其中所述步骤完成申请书的填报和提交。
4.除杰青、优青、青年项目外,其他各类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两部分。《指南》所列资助强度为直接费用。申请人只需填报直接费用部分,间接费用待项目批准后,由基金委核定。
5.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按照要求完成在线撰写中文申请书后,还应在系统中下载《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英文申请书》进行离线撰写,该英文申请书与合作双方的协议书、确认函等材料(详见指南),一并作为中文申请书的电子附件材料。
6.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项目时,如果出站后无法保证留在研究室继续从事科研,项目申请研究期限可填写截止至出站年月(研究期限需为整年),2020年起在站博士后申请青年和面上项目不再允许变更依托单位。
7.请申请人员先对照附件1“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形式审查表”进行自检,避免因初审不过关而造成项目不予受理。
五、特殊说明
1.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避免重复资助,基金委会通过相似度查询系统对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包括当年申请项目之间、当年申请项目与往年不同申请人未获资助项目之间、当年申请项目与近年已获资助项目之间查重。请认真阅读指南中“申请规定”中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特别强调的是:
1.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申请人和参与人相关信息应如实、准确。
2.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研究生导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姓名,不得错填漏填。
3.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提出申请。不得将同一研究内容向不同资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相关电话、网址和联系方式
1.基金委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电话:62317474;
2.基金委财务咨询电话:010-62327229/7225/9112/6961;
3.常见链接
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基金申请,无账号者可联系科技处):https://grants.nsfc.gov.cn
基金申请指南:https://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1396/
基金委帮助中心:
https://grants.nsfc.gov.cn/egrantweb/help-center(如何填报申请书、计划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提请变更)
基金大数据知识管理服务平台:https://kd.nsfc.gov.cn /(收录所有已结题项目,撰写基金时可参考;“个人中心”可查看个人项目情况)
4.所科技处联系人:
张勇/郭霞(面上项目形审)
电话:82995036/82995486
E-mail: yongzhang@mail.iap.ac.cn/guoxia@mail.iap.ac.cn
李慧群(除面上项目外其他类型项目形审)
电话:82995409(直拨)
E-mail:lihuiqun@mail.iap.ac.cn;
科技处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