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所的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校发学字[2014]63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校发学字[2014]65号)等文件,结合我所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对象,是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共计六个类别。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现行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5000元/年·人, 硕士生6000元/年·人。具体发放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校发学字[2014]65号)执行。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现行标准为:博士生3万元/人、硕士生2万元/人,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按照《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中科院奖学金”按照院设立及冠名联合设立的相关意愿和要求,由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及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按年度通知我所进行申报,并组织评选发放。
第六条“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按照博士生13000元/年·人、硕士生8000元/年·人的标准以及100%缴纳学费研究生规模,核定当年各研究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每年11月由国科大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发放对象覆盖所有全额缴费研究生并有奖励级差。评定细则如下:
1、评选对象
全额缴纳学费的国科大规定的基本学制内的在学研究生。
2、评选办法
(1)每年9月以研究部门为单位开展评选工作,各研究部门成立由部门领导和研究生导师组成的评审小组。各研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采取听取学生报告或审查学生申请材料等方式评定。
(2)评选内容:从思想品德(思想表现、参加社会工作等)、学业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获得奖励、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情况等)、学术科研(科研成果、学术交流、参与科研项目情况等)等方面评定。
第七条“研究所奖学金”指由我所自行设立的奖学金,由研究所和导师共同筹措,分级差发放,标准为:(1)硕士一年级、直博生一年级统一标准为300元/月,由研究所统一发放;(2)高年级研究生发放标准为:1100元、1400元/月,其中研究所负责300元/月,其余部分由导师课题负责。
第八条“三助津贴”,是指由管理部门、实验室、导师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及相应津贴。按照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设岗部门负责筹措经费、设立岗位、确定职责、履行考核、安排发放。助研酬金发放标准为:(1)硕士一年级、直博生一年级统一标准为700元/月;(2)其他研究生标准为:硕士600元、800元、1000元/月;博士1200元、1400元、1900元/月;硕博连读学生按学籍注册身份发放。助研酬金由导师和研究部门筹措,研究生须完成导师和研究部门安排的科研任务,并接受考核。对于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研究生,助研酬金可以减发;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助研酬金可以停发。
第九条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休学、退学的研究生发至国科大审批同意当月;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因公出国期间(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暂停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三助津贴的发放,待其复学、回国后恢复发放。
第十条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十一条定向培养学生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并由原单位保留工资档案关系及医疗保障,不发国家助学金,可发放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三助奖学金等部分。
第十二条延期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研究所奖学金从停发日期起转由研究部门和导师课题发放。
第十三条协议内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研究所奖学金和三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我所教育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