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气发〔202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大气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大气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七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一般应由本单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每届任期原则上与研究所行政班子任期相同,组成人员由研究所聘任,组成名单报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秘书处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部。

  第五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和处理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

  (二)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查申请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六)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固定会议制,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时间为6月和12月的第一个星期。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或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有效,未出席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七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大气所向国科大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八条 国科大及大气所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大气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一条 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申请人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须满足《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关于学位申请人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大气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 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学位论文及其详细中文和英文摘要,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且至少有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行业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五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且至少有两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通过网络平台寄送,实行“双盲”评阅,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学位论文论审前由所学科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进行学位论文查重,查重比例不得高于10%(不含10%)。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批准。学位论文答辩人导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副研究员、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应至少有一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行业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应至少有二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大气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指派专人介绍学位论文评阅情况和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建议书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大气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学位论文及摘要。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部按规定时间,将加盖大气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至国科大学位办公室。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经过相应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将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还应向国科大图书馆提交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附电子版)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一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后,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并对撤销学位者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据相关规定,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国科大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气发[2018]4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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