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野外科研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气发〔2018〕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所研究生野外科研活动的管理,保障研究生在野外科研活动过程中的人员、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保卫保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野外科研活动是指我所研究生在学期间为完成学位论文及科研任务到远离单位驻地的地区进行调查、观测、采集、实验等野外科研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在读研究生及协议内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导师为研究生野外科研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野外科研活动的事前安全培训教育、设备配置,事中安全指导管理以及事后总结等。

第二章  培训和审批

  第五条研究生参加野外科研活动前必须参加由导师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野外生存、紧急救护救助方面的知识。培训要有文字记录,导师和学生应签字确认组织和参加了培训。培训记录交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条研究生填写《研究生野外科研活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七条《申请表》由导师、研究室领导审批。导师应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审查《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第八条经过审批的《申请表》交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章  出发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野外科研活动必须由导师或由导师指定的有野外工作经验的其他老师或技术人员带队。需在野外食宿的科研活动,必须组成不少于3人的团队,并指定有野外工作经验的老师或技术人员为队长。原则上,导师不得安排学生个人独自开展野外科研活动。

  第十条导师(课题组)必须为参加野外科研活动的学生办理相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导师应结合工作需要,为学生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如对讲机、GPS定位设备、手机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救生用具、急救药品、必要的食品等。

  第四章  活动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野外科研活动期间所需的物资、重要文件(如地图、介绍信等)、贵重仪器设备和现金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到达科研活动地区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依靠地方政府和有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涉及保护区或敏感地区的科研活动,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同意。野外科研活动期间应尊重当地民风、民俗,执行地方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开展工作,并与导师随时或定时保持联系,通报情况。若临时改变活动区域和路线,须及时向导师汇报。

  第十五条科研活动队伍进入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要随时了解当地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野外营地应选择地理环境安全的地点,出现险情应及时组织疏散和转移。

  第十六条如需雇佣的民工和向导,应请地方相关部门推荐择用,原则上不得自行雇佣。

  第十七条加强野外台站或野外营地食堂、灶具、餐具、食品等的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疾病等的发生。

  第十八条参加野外科研活动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驾驶执照,行驶中要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加强交通工具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保障人员和物资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九条野外科研活动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重要的资料应有专人保管,清点造册。防止火灾、雨淋、丢失、盗窃、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野外科研活动期间,学生如发生意外情况,如意外伤害、失踪、重大疫情疫病等,应第一时间报告所研究生部及安保部门,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搜救、善后等工作。

  第五章  活动后的总结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结束野外科研活动回所后,应及时到研究生部报到,并提交本次野外科研活动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致使野外科研活动受到不良影响、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根据事件的性质、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触犯法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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