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气发〔2018〕46号)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全面提高本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所接受学位授予的研究生所内导师、国内联合培养导师和海外合作培养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二条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按导师聘任方式分为所内导师、国内联合培养导师和海外合作培养导师。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认真学习、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科研道德,治学严谨,热心人才培养,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大学及本所有关研究生培养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研究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研究生的生活情况和身心健康状况。

  第五条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或我所组织的导师培训,积极、热心参与并对我所的招生、教学、培养、管理等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在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加强管理,严格要求,为研究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负责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在培养过程中督促、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指导研究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严格审查研究生的投稿论文和学位论文,注重学术水平和经济、社会价值,并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七条配合、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研究生要给予鼓励和褒奖,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要及时与研究生部沟通信息,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八条积极承担中国科学院大学和我所研究生教学任务,编写研究生教材。

  第三章  岗位条件

  第九条凡在我所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备条件的科研和教学人员经评审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条新上岗硕士生导师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掌握并贯彻执行上级及我所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近三年未出现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二)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三)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四)年龄不超过57周岁(按导师资格评审时间计算),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十一条新上岗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具有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的能力,研究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

  (三)近3年来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其中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论文或第一发明人专利不少于3项,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获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奖,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是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项目的负责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1届硕士生或作为副导师或参加过导师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1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第十二条国内联合培养和海外合作培养博士生导师由所内博士生导师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推荐,被推荐人提交申请表,研究生部参照上述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件审核,并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上岗的导师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www2.gucas.ac.cn),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同时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

  (1)《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系统中打印)。

  (2)本人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目录,获奖证书和近三年来代表性的论文(限3篇)或专著,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证明。

  第十四条导师岗位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二次。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出席成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获得聘任资格。

  第十五条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结合招生目录的编制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进行。已有导师资格、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www2.gucas.ac.cn)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XX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并打印书面申请表提交研究生部。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申请导师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导师一般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如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经费充足,且身体状况良好,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梯队,拟下一年度招生的,须经本人申请,研究室推荐,报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部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再报教育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方可继续招收研究生。

  第十七条导师因身体原因或因公、因私出差、出国,当年不能在所工作3个月以上者,应安排落实离所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所半年以上者,应将离所期间的研究生指导方案书面报研究生部;调离本所的导师,由研究生部更换导师或配备在所副导师。

  第十八条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聘任。

  第五章  岗位评议

  第十九条实行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导师的在读学生人数、培养质量以及是否按期毕业等情况,对导师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 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三)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

  (四)对一年内有多名应届生延期,或连续多年均有应届生延期的;

  (五)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的;

  (六)出国一年以上的;

  (七)不积极承担研究生教育、培养相关工作任务(如: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阅卷、课程教学、讲座等)的;

  (八)不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或我所组织的导师培训的;

  (九)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十)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十一)在读研究生人数已经超过了12名的;

  (十二)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导师所承担的指导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应纳入研究所科研岗位绩效考评范畴。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取得显著成效的导师,将予以奖励并相应增加其招生名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导师的资格认定和上岗招生审核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部。原《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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