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大气物理研究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委培生)学费收费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投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所定向生、委培生。
第二条定向生、委培生指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在招生时即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定向生的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定向生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委培生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
第三条自2013年入学博士研究生起,大气物理研究所定向生、委培生培养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三年共计30000元,研究生入学时一次交清。超过培养计划的最低年限(三年),继续按每人每年10000元收取培养费。2012年秋季前(含2012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学费按原标准执行,未交纳学费的研究生补齐学费后再进行研究生培养的其他环节。
第四条定向生、委培生界定依据为研究生报考时的报考类别。如果报考时类别为定向生、委培生,入学后因个人或原单位原因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者,按有关规定报考类别无法改变,须向大气物理所缴纳全额培养费。
第五条如报考时类别为非定向生、委培生,具备下列情况也需全额缴纳培养费: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单位,入学后未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其人事、工资和档案未转入大气物理所。
第六条大气物理所职工攻读本所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 应全额交纳培养费。
第七条定向生、委培生应在研究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培养费。如未按时交费,不得进行研究生培养阶段的其他环节。
第八条研究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本人或委托培养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研究所根据其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习年限和入所学习时间,从下一学期开始计算应退培养费数额。
第九条超过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习年限提出退学者,不再退还培养费。
本规定自2013级入学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