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参照北京市医保目录及大气物理研究所实际情况,为加强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保障研究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我所统招非定向(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弹性学制内的在学研究生,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合同医院为北医三院。
第二条 医疗费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医保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一般病情到本所医务室就诊取药,在报销范围内部分个人负担为10%。
第四条 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内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20%。门诊报销需上交的凭单包括收据、明细单;住院报销需上交的凭单包括收据、明细单(加盖医保或公费医疗审核章)、诊断证明。
第五条 因急诊就医者须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医院开具的收据、明细单和诊断证明交医务室审核报销。
第六条 预防用药、预防接种、整容、矫形、健美、美容、口腔科发生的牙周洁治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自购药品费用不予报销;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凡因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等造成的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生育及围产期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休学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其它
1.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务室;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协调,上报研究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决定。
2.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