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参照北京市医保目录及大气物理研究所实际情况,为加强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保障研究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人员范围
第一条 凡我所统招非定向(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弹性学制内的在学研究生,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二章 就诊医疗机构范围
第二条 就诊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及其各分院、门诊部。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开具转诊单,到转诊医疗机构就诊。恶性肿瘤、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等凭诊断证明可以到相应公立专科医疗机构就诊,报销前需到医务室备案。
第三章 医疗费报销范围
第三条 医疗费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及我所规定。
注:(一)药品目录中甲类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乙类个人先行负担10%,其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丙类全部个人负担;有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按照限定范围纳入报销范围。
(二)检查治疗费用甲类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乙类个人先行负担8%,其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丙类全部个人负担。
(三)一次性医用材料中单价1000元及以上的个人先行负担20%,其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有特殊规定限额标准的按照限额规定纳入报销范围;人工器官、人工关节等参照医保报销限额纳入报销范围。
(四)上述三条随我所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政策变化而变化。
第四条 因预防用药、预防接种、整容、矫形、健美、美容、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口腔科发生的洁牙等,及与前述各治疗相关的各种费用不予报销。斜视和近视眼(屈光不正)手术(包括术前术中术后相关费用)、过敏原检测、痤疮、脱发、扁平疣、色素沉着、减肥等相关的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其他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检查治疗药品费等不予报销。
第五条 自购药品费用不予报销;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六条 凡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生育及围产期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休学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先天性疾病,公费医疗按比例负担保守治疗费用,除此以外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医疗费报销办法
第九条 报销办法:
(一) 本所医务室就诊取药,在报销范围内部分个人负担10%。
(二) 在医务室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内的部分:
1.门诊:年度合计2000元以内(含2000元)费用个人负担比例20%;2000元-3000元以内(含3000元)费用个人负担比例30%;3000元以上费用个人负担比例50%。
2.住院: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报销限额20000元/人/年。
注:夏季入学研究生(含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完成集中教学回所研究生)入学(回所)当年门诊阶梯报销起始金额减半,住院医疗费报销限额减半。即:门诊医疗费1000元(含)以内部分个人负担比例20%,1000元-2000元(含2000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比例30%,2000元以上费用个人负担比例50%。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限额10000元/人/入学(回所)当年。
(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医务室备案,医疗费按审批情况报销。
第十条 门诊报销需上交的凭单包括收据、明细单、处方、门诊病历;住院报销需上交的凭单包括收据、明细单(加盖医保或公费医疗审核章)、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因急诊就医者须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医院开具的收据、明细单、处方、急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交医务室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因寒暑假、出差等在京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须到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回京后持急诊诊断证明、收据、明细单、处方交到医务室审核报销,报销范围同京内规定范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务室;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协调,上报研究所根据有关政策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6日起(2026年度医疗费统计年)开始试行,原《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气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