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气发〔2025〕64号)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所的研究生助学体系,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国科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发学字[2024]85号)等文件,结合我所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助学金的对象,是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共计六个类别。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现行资助标准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发学字[2024]85号)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现行标准为:博士生3万元/人、硕士生2万元/人,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按照《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中科院奖学金”按照院设立及冠名联合设立的相关意愿和要求,由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及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按年度通知我所进行申报,并组织评选发放。

第六条“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按照博士生13000元/年人、硕士生8000元/年人的标

准每年11月由国科大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发放对象为全额缴纳学费的国科大规定的基本学制内的在学研究生。其中按照科研项目博士录取培养的博士生,国科大发放6000元/学年/人,其余部分由导师课题支付。

第七条“研究所助学金”指由我所自行设立,由研究所和导师共同筹措,分级差发放。“三助津贴”,是指由管理部门、实验室、导师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及相应津贴。按照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设岗部门负责筹措经费、设立岗位、确定职责、履行考核、安排发放。具体发放标准见下表:

年级

国科大助学金

研究所助学金

三助津贴

集中教学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6000元/年
(国科大支付)

4000元/年
(国科大支付)

300元

1000元

0

直博生

15000元/年
(国科大支付)

9000元/年
(国科大支付)

300元

1000元

0

科研直博生

15000元/年
(导师支付)

9000元/年
(导师支付)

300元

1000元

0

硕士生

硕士二、三年级

6000元/年
(国科大支付)

/

300元

1100/1400元

600/800/1000元

超过最低年限硕士

0-500元/月
(导师支付)

300元(导师支付)

1100/1400元

600/800/1000元

科研博士生

科研直博生二年级及

最低学制内

15000元/年
(导师支付)

/

300元

1300/1600元

1900元

秋季招收科研博士

15000元/年
(导师支付)

300元

1300/1600元

1900元

非科研博士生

硕博连读一年级

15000元/年
(国科大支付)

9000元/年
(国科大支付)

300元

550/850元

1900元

秋博一年级

15000元/年
(国科大支付)

9000元/年
(国科大支付)

300元

550/850元

1900元

秋博二、三年级

15000元/年
(国科大支付)

/

300元

1300/1600元

1900元

超过最低年限博士
(含科研博士)

0-1250元/月
(导师支付)


300(导师支付)

1300/1600元

1900元

助研酬金由导师和研究部门筹措,研究生须完成导师和研究部门安排的科研任务,并接受考核。对于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研究生,助研酬金可以减发;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助研酬金可以停发。

第八条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休学、退学的研究生发至国科大审批同意当月;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因公出国(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期间,暂停研究所助学金、三助津贴的发放,待其复学、回国后恢复发放。

第九条 按照科研项目博士录取培养的博士生,国科大助学金、研究所助学金、三助津贴均由导师课题支付,确保不低于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标准。

第十条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十一条向培养学生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并由原单位保留工资档案关系及医疗保障,不发国家助学金,可发放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助学金、三助津贴等部分。

第十二条修读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未毕业研究生(包含因休学等原因的情况),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研究所助学金。

第十三条协议内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研究所助学金和三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气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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