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的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除部分试点措施需进一步确定试点单位外,将在重大专项全面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制度中,关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综合平衡、立项批复(含预算)、项目(课题)验收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级管理机构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和25号文精神及时做好重大专项管理改革部署和落实工作,确保完成既定战略目标。
附件: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12月20日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组织实施,突破核心领域关键技术,保障专项总体目标圆满完成,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按照明确责任、规范流程、讲求绩效、综合激励的原则,制定以下措施。
9.整合精简上报材料。科技部牵头完成管理流程、申报材料与表格的整合精简工作,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实现管理表格共享,专项各级管理主体不得要求重复填报相关信息(动态更新的信息除外)。
(三)精简课题验收程序。
10.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合并技术、财务、档案验收程序,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以目标导向为核心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11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2人)、档案检查专家(1人)、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联合验收,实现同步下达验收结论。
11.不再单独组织财务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前,由课题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结题财务审计,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12.不再单独组织档案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前,由档案检查专家对课题全周期文件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13.突出课题实施效果评估。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课题主要评价研究的原创性、学术贡献和解决关键领域核心竞争力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技术和产品开发类课题主要评价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应用示范类课题主要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14.开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按职能和管理权限向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课题承担单位等相关主体开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专项公开数据与其他科技计划和科研机构的共享运用,推动高效管理。
15.明确数据填报责任。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负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非涉密信息网上填报工作。
16.提供综合服务。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新立项课题申报、评审、监督、评估、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为综合平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提供支撑服务。
二、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赋予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更大自主权
(五)赋予重大专项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
17.课题负责人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课题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应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见。同时,各牵头组织单位要落实好服务、保障和监管责任。
18.开展专项年度计划申报“绿色通道”试点。选择综合实施绩效优秀、有代表性的专项开展年度计划申报“绿色通道”试点:在既定目标和概算范围内专项对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拥有自主权;三部门在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仅开展形式审核,并形成综合平衡意见。
(六)进一步优化概预算管理方式。
19.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概预算管理改革。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牵头组织单位可及时申请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间的调整。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重大专项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结合评审结果,专项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数内,自主决定新立项课题预算安排。
20.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课题资金预拨制度。年度部门预算在正式批复前,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结合科研任务进展,可在当年一季度预先申请和拨付延续课题和新立项课题资金,确保不影响科研人员一季度使用课题资金。
21.赋予科研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