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精神,根据《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1〕76号)、《中国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科发条财字〔2021〕78号)相关要求,现就《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条财字〔2017〕14号)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指用于与研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奖励经费、其他支出五大类。项目预算编制、经费下达与拨付、预算执行与调剂等相关细则参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21〕76号)执行。
二、项目应设定合理的绩效目标,项目的绩效评价通过结题综合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预算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相关细则参照《中国科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科发条财字〔2021〕78号)执行。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21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