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院属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等文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院属单位开展符合使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支持方向主要包括: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支持关键人才培养、优秀团队建设,青年科研人才提升能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等。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遴选;自主部署,青年优先;绩效导向,严格监管”的原则。
二、具体要求
(一)院属单位应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立项管理,完善遴选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或管理咨询委员会)作用,提高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支持方案、预算安排等应报所务会等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二)院属单位应做好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建设,在每年“二上”预算前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预算,其中由青年科研人员(40周岁以下)牵头负责的项目资金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年度资助项目及预算确定后,应在单位内部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三)院属单位可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根据院及本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分配发放。除提取的奖励经费外,不得开支在编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单位公共管理和日常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四)院属单位应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管理,做好执行进度监测和考核。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院属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院属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五)院属单位应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不断提升基本科研业务费绩效水平。同时,配合做好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开展的院属单位经常性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六)院属单位应强化落实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七)院属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备案。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21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