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报人群: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人员
二、 申报时间:每月1日至20日
丢失票据申报时间:次年4月1日至30日
三、 申报流程:
(一)材料准备
申报门诊费用须备齐以下资料:
1.工伤所致的医疗费用收据
2.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的“医保处方”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4.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5.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
6.《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社保所用章
7.《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并加盖单位、社保所用章
申报急诊费用须备齐以下资料:
1.工伤所致的医疗费用收据
2.急诊处方
3.检查、治疗明细
4.急诊诊断证明
5.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
6.《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社保所用章
7.《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申报参保人全额垫付的住院费用须备齐以下资料:
1.工伤所致的医疗费用收据
2.出院诊断证明
3.《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
4.《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5.转院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的转诊单)
6.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
7.汇总单据数量和票据金额,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社保所用章
8.《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9.工伤职工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交至区县医保中心,然后由区县医保中心报市医保中心审核
10.单笔超过5万元的大额费用上报市医保中心时需附加资料
(1)工伤职工《工伤证》复印件
(2)住院诊断证明
(3)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
(4)如在非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属转院)及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就医的,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
(二)单据粘贴
1.《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粘在首页
2.诊疗费
3.诊断证明收据与处方、明细一一对应,以收据为首对应粘贴在一起
4.按收据日期先后顺序粘贴(重叠式)
5.最后粘贴《工伤证》复印件
(三)报送医保中心
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及时将单据交到医保中心130大厅,领取《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如有退单15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单到130大厅领取退单。如工伤职工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或遇特殊情况,将报市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四、注意事项
1.门诊及住院费用必须分开申报。
2.正确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认真核对总金额并正确填写各分项。
3.请注明有效联系电话,以便有特殊情况进行告知。
4.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之前,必须先到朝阳区社保中心工伤支付柜台做工伤证号登记,否则医疗费用无法进行报销。
5.工伤职工调离本单位时,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全部报销完毕,并且等报销的费用全部返回后再做人员减少或转出。
备注: 《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可在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