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及《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精神,现将我区办理生育津贴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申领生育津贴与信息变更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通常涉及以下诸种:
1.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8.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9.《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10.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该人员申领生育津贴信息登记时由社保中心开具的)(复印件)
11.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常规业务提交申报材料
1.生育津贴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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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引流产情况 |
所需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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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产 |
4、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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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
2015年12月31日以前 |
本市户籍 |
1、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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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户籍 |
2、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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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以后 |
本市户籍 |
1、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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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户籍 |
2、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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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之间 |
本市户籍 |
领取奖励假津贴 |
1、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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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晚育假津贴 |
1、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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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晚育条件的 |
1、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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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户籍 |
领取奖励假津贴 |
2、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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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晚育假津贴 |
2、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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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晚育条件的 |
2、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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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及港澳台 |
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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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男女双方一方为本市户籍,即按“本市户籍”提供材料; 外埠人员2011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的生育、引流产,另需提供材料3。 2. | ||||
2. 生育津贴信息变更所需材料要求
参保单位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材料9、10,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11。
三、过渡阶段补支业务所需材料
生育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于2016年7月24日前在我区办理过除30天奖励假津贴以外的津贴申领业务的参保人员,需按具体情况,按照下列相应要求办理补支业务:
1.2016年3月24日以后生育的需要提供材料9、10。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之间生育的,如果符合晚育条件,女方享受晚育假津贴的均以奖励假津贴名义发放,要求男方享受晚育假津贴的,由男方单位按照常规业务所需材料进行申领。晚育假津贴与奖励假津贴不可同时享受(要求享受晚育假津贴的,则不能享受奖励假津贴;要求申领奖励假津贴的则不能享受晚育假津贴)。
符合晚育条件的本市参保职工办理补支奖励假津贴的,需要提供材料1、9、10;
符合晚育条件的外埠参保职工办理补支奖励假津贴的,需要提供材料2、9、10;
3.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之间生育的,不符合晚育条件的人员,目前无法补支奖励假津贴。
四、根据《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及《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等文件要求,提交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因分娩或引流产在中国大陆就医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娩类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注明是否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引流产类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
2.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应明确体现原有子女与现孕子女的次序,是否符合晚育条件。
3.《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应加盖区卫生计生委印章;《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及《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需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并盖章的。
4. 因分娩或引流产在境外就医的,所提供的为非中文申领材料的,应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不符合要求,并导致无法确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应由出具材料的单位负责更正或重新出具。
6. 报表内容须打印或使用黑色签字笔进行填写。
7. 业务报表及复印件等材料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无效)。
8. 复印件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和传真纸),复印件内容字迹清晰可见,印章清楚,否则无法作为待遇支付依据。
五、2016年8月财务回款前生育津贴仍按2015年度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进行核算,待2016年8月财务回款后,生育津贴按2016年度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进行核算。建议各参保单位待8月财务回款后再行办理2016年度生育津贴及补支业务。若因个别情况亟需办理,用人单位可持2016年7月(2016年8月初收到)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到我中心财务科办理“回款”后,再到我支付科办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
办理2016年度基数补差工作,需提供材料9、10。
六、相应政策变化,请参看《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见附件4)、《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见附件5)。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5日
附件1. 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2. 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3.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
附件4.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附件5. 《关于核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