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统筹医疗的条件
1.参加统筹医疗人员,必须系我所正式职工的子女。
2.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必须是北京市城镇户口(包括香河观测实验站职工的城镇户口,农业不得参加),且随职工居住。
3.职工子女在18周岁以前,均可申请参加统筹医疗,满18周岁以后,如仍在中学学习(包括中专、职业高中)可继续参加,直至中专、高中毕业为止。
4.中学毕业后考入大学(包括走读生、自费生)或参加工作、参军等,应从报到之日起退出统筹医疗。
5.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后,因病长期在家休养,其统筹时间可到十八周岁为止。
6.职工子女在职工生前已参加统筹医疗,职工去世后其子女可继续参加,但职工生前其子女未参加统筹医疗的不能再申请参加。
7.凡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多生的子女不能参加统筹。
8.职工出国逾期不归工资停发者,其子女统筹医疗随其工资停发而终止。
二、报销手续
1.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后,可任意选定本市三处就诊医院,除牙科、急诊(须附诊断书)外,其他医疗机构就诊费用均不予报销。
2.职工报销医药费时,须携带子女统筹医疗证,经会计室审核后方可办理。
3.因搬迁或其他原因需更改医疗单位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同意后,由下月起开始执行,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变更。
三、报销限额
1. 职工子女统筹医疗采取控制全年报销额度的办法,即:凡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每人每年实际报销医疗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400元;
2. 在同一单位的双职工,其子女每人每年实际报销医疗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800元。
3. 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报销采取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混合计算,其总数不得超过全年限定额。
4. 实行上述办法后,职工子女患病住院的费用,一般不再报销。
四、报销范围
1.职工参加子女统筹医疗,须按子女数缴纳医疗统筹费每人每月2元;在同一单位的双职工应按上述标准分别缴纳医疗统筹费。
2.自费药品按卫生部规定范围执行。
3.属于整容费用不能报销。
4.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入托体检费用可以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