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报销手续(生育津贴领取后才可进行费用的报销)

一、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所需材料(请汇总一次申报完毕以免遗漏)

1、原始收据;

2、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3、检查、治疗明细单;

4、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

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6、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请汇总一次申报完毕以免遗漏)

1、原始收据;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医院全额结帐证明;

4、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

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6、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请汇总一次申报完毕以免遗漏)

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原始收据;

2、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3、检查、治疗明细单;

4、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产前检查费用的报销,包括产后第42天的复查费用,在产后三个月内报销。

2.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未婚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产前检查费用在孩子出生后一次性申报。

4.持外地生育服务证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换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5.稽留流产、不全流产、自然流产、先兆流产、清宫术不属于生育险范畴,当次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申报;之前相关门诊检查费按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申报。

6.因北京无人照顾,需到外地生育分娩的住院费用由单位出具详细情况说明予以报销。

7.申报外地分娩费用时,需提供就诊医院是否为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及级别的证明。

8.诊断证明必须是医院出具的证明,病例本不可以做为诊断证明。

9、每月15日之前提交材料,当月办理,15日之后提交材料,下月办理。

 

经办人:郑芳

电话:82995038  房间:237室

Email:zf@mail.iap.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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