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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说明》的通知(人教字〔2012〕88 号)

人教字〔2012〕88 号

院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相关文件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有关精神,加强岗位管理工作。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12年10月31日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说明

一、适用范围
    1.设岗范围的界定(第5条)。院属事业单位在院下达的事业编制控制数内(不含保留编制)设置相应的岗位。其中,保留编制是指院属事业单位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人员以及在所属企业和后勤单位工作保留事业编制人员等所占编制。
    对首次岗位分级聘用前,已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等不在岗人员,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套定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关待遇;对首次岗位分级聘用后,出现的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等不在岗人员,按离岗安置、待岗、内退、长期病休前的岗位等级确定相关待遇。
    原为单位职工现聘用在所属企业工作且保留事业编制的人员,由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自主确定。
    2.项目聘用岗位参照执行(第43条)。项目聘用岗位由院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关管理规定由院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针对个别外国籍或港澳台籍的高层次人才可特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原编制内项目聘用人员,可转聘为岗位聘用人员;院属事业单位也可设置过渡性岗位,按照“退一减一”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


二、岗位设置
    3.支撑岗位(第8、34条)。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并确实承担管理任务的,也可执行职员系列,占单位职员系列岗位职数。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参加本单位统一组织的职员岗位竞聘。
    4.管理岗位(第9、34条)。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且确实承担专业任务、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参加本单位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5.支撑和管理高等级岗位设置(第11、13、15条)。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稳定的支撑队伍,在支撑岗位增设二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和二级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主要聘用该领域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院属事业单位应从严掌握其岗位设置。其中,二级研究馆员岗位仅在国家科学图书馆(筹)设置。
    为疏通管理队伍的职业发展通道,以激励、凝聚和稳定优秀管理人才,在综合管理岗位中,院属事业单位可设置高级业务主管四级职员岗位,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6.初等级岗位调整(第11、13、15条)。对于现聘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实验技术系列除外)以及综合管理业务助理岗位七、八级职员的人员,应通过适当方式逐步调整到位。


三、岗位结构比例
    7.院宏观控制的岗位结构比例(第四章)。院宏观控制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比例,以及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正高级岗位、二级岗位和四级职员、五级职员等关键岗位的比例或职数,统筹人才队伍规模的持续、稳步发展。其中,除院编制控制数在200名以下的单位外,管理岗位所占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
    8.院属事业单位自主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第四章)。院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考虑各支队伍的协调发展、人才队伍结构的相对稳定和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其他各类各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应注意保持不同层级岗位之间的比例协调,避免某一层级岗位比例过高。


四、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及职责
    9.基本任职条件(第五章)。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保持不变。正文中简化对基本任职条件的表述,仅列出学位(或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具体的基本任职条件在附表中体现。
    10.岗位职责(第五章)。明确关键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将作为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岗位设置与实施
    11.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第37、38条)。院属事业单位在印发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前,应事先征求人事教育局意见。如不符合院相关规定(如任职条件低于院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等),应进行相应修改。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后,应报送人事教育局备案。
    12.岗位设置方案(第39、40、41、42条)。院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加盖公章后报送人事教育局;人事教育局对岗位总量和关键岗位比例或职数进行核定,并给出批复意见;院属事业单位根据批复意见,调整或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本单位进行公布,并严格按照该方案组织岗位聘用工作。


六、岗位聘用
    13.转系列聘用。对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仍保留工人身份的人员,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并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对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按以下规定操作:
    (1)任高级技师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或七级职员岗位。
    (2)任技师的,可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或八级职员岗位。
    (3)任高级工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八级职员岗位;不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或九级职员岗位。
    (4)任中级工满5年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九级职员岗位;任中级工不满5年或任初级工的,可竞聘专业技术十三级(实验技术系列)或十级职员岗位。
    14.有限期聘用。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对科研单位中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继续实行有限期聘用。其中:
    (1)中级或初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副高级或中级科技岗位的,单位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2)副高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正高级科技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正高级科技岗位。
    (3)正高级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中,专业技术四级、三级岗位聘用时间均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
    15.聘期。科技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和支撑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6.退休和延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规定。凡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符合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提出延聘意见,经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后,可办理延聘手续并报院人事教育局备案。延聘人员延聘期间不能竞聘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延聘人员具体条件为:
    (1)少数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对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杰出专家、学者(如两院院士),可办理延聘手续。
    (2)达到退休年龄时,担任全国人大、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常委,民主党派中央领导的,可延聘至任期届满。
    (3)达到退休年龄时,主持或承担国家或院重大科技项目尚未结束的,包括“973”项目、“863”重大项目、国家重大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专项、国家产业化重大专项、国家重大军工任务、国家重大科学装置建设等,可延聘至项目结束,但不得超过65岁。
    (4)对新疆、青海、云南、甘肃、贵州等科技人才相对匮乏的边远地区,单位急需的少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办理延聘手续,但不得超过65岁。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12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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