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科研课题预算调剂单位内部审批权限的通知

  所属各科研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中有关课题预算调剂权限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所科研课题预算调剂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履行单位内部审批手续。直接费用中“设备费”以外的科目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填写“专项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1),履行单位内部审批手续;同一类预算额度内科目间预算的调剂使用由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科研任务实际需求自行决定,不需履行审批手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设备费”以外的科目预算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实际需求确需调增的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2),履行单位内部审批手续。

  目前,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及先导专项的经费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尚未接到。目前仍按照“设备费”(先导专项中的“设备购置费”)和“专项外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此外,“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及先导专项中的“设备研制/改造/租赁费”科目预算需要调增的需履行单位内部审批手续执行。

  此外,总理基金、JG项目等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预算调剂审批权限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国家及我院出台的有关文件相抵触,以新出台文件为准。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计划财务处 科技处   

  2019年1月30日     

附件下载: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