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收取医疗费单据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为方便职工(不包括院士和北京市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交医疗费单据,参照医保的规定,以后医疗费单据中的处方将不再收取,即

  门诊单据包含:收据、明细单,

  住院单据包含:收据、明细单、诊断证明

  外地急诊单据:收据(加盖急诊章)、明细单、急诊诊断证明。

  从三月一日起执行,此外单据粘贴方法根据新规定,要粘贴在A4纸上,横向粘贴,每张单据错开,如下图

    

  人事处、医务室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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